8月8日,臺灣財政部正式發布《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調查作業辦法》草案,就臺灣地區具體實施經合組織《統一報告標準》(CRS)的相關規定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此舉其實跟去年10月份,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類似。這就意味著一直備受矚目的、未加入CRS的臺灣,其金融賬戶信息交換的具體辦法也將浮出水面。
這本草案中,財政部官方表態說,為因應國際日益提升資訊透明標準,維護租稅公平及保障合宜稅收,且依據現有法規,臺灣具備依國際新咨詢透明標準互惠進行稅務用途資訊(含金融賬戶資訊)自動交換及相互提供其他稅務協助之法源依據。
其實,早在2016年年底,臺灣就已經和美國正式簽署"肥咖條款"(肥咖條款:是美國在2012年通過"外國賬戶稅收遵從法(簡稱FATCA),2013年1月起生效,臺灣稱為"肥咖條款"。"肥咖條款"要求全球金融機構向美國通報美國人在海外的金融資料,以供美國政府查稅。),今年上半年,臺灣發布消息稱,預計在2018年之前加入"全球版肥咖條款"的國際共同申報準則(CRS)。這不,本月8日發布的《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調查作業辦法》草案更是說明了臺灣距離全球合作反避稅的目標又更近了一步。
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臺灣CRS法規草案的一些內容。
1. 賬戶盡職調查的時間要求
依據該草案的規定,臺灣將從2019年1月1日起開始正式實施CRS,并在2020年實現首次對外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這相比2016年1月1日開始第一批實施CRS的國家,晚了4年時間。具體有關金融賬戶盡職調查的時間要求,總結如下:
2. 什么時候開始CRS申報?
該草案參考新加坡及中國大陸的規定將申報的截止日期設為每年的5月31日。而首次的交換預計將于2020年進行。
3.交換國家
該草案第二十八條為"本辦法所稱應申報國,指依據與我國商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之條約或者協定進行金融賬戶資訊自動交換,且經財政部公告之國家或地區。"說明臺灣所采用的非多邊協議,而是一對一的雙邊協議。
目前臺灣簽訂全面性所得稅協定有32個,包含新加坡、日本、澳大利亞、新西蘭、加拿大,這將是財政部優先洽簽資訊交換協定的國家。
而與臺灣在2016年與美國的簽署的FATCA協定不同的是,CRS中對稅務居民的識別是所有國家,而不是單一的美國,以及未來新開戶時,客戶需提供自我證明,而金融機構需要識別其合理性等等。
4.中國大陸、中國香港、澳門并不在范圍內
在草案條文第一章總則的第一條,便明確指出"與中國大陸、中國香港及澳門商訂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及相互提供其他稅務協助之協議,非屬稅捐稽征法授權范圍,故不適用本辦法規定"。
臺灣對于加入全球反避稅行列已經邁出了堅實的一步,但想要和大陸、中國香港、澳門之間實現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我們還要拭目以待。
5. 臺灣是否會加入多邊征管公約?
由于臺灣不是主權國家,只能簽雙邊協定而不能簽多邊協定,和我們目前中國香港、澳門的操作辦法是一樣的,需要每一個國家/地區單獨談判簽署條款。
《多邊征管公約》是僅對主權國家開放的,根據消息,中國香港和澳門有可能在今年10月通過中央政府法規效力的外域化,曲線加入《多邊征管公約》,這樣一來信息交換更方便規范,二來CRS的實施進程也可加快,對OECD來說是比較愿意看到的局面,故而會希望各簽署國/地區都能走多邊協定。至于臺灣,由于其獨特性和復雜性,就不得而知了。
結語:
臺灣加入CRS,是全球稅務透明化的大勢所趨,相反,如果,臺灣不加入CRS,會被OECD視為不配合反洗錢政策,對以對外貿易為重點的臺灣來說,影響很大。關于臺灣版CRS,更多詳情請咨詢晉昇業務顧問或致電400-833-0866咨詢。